关于做好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普查办:

  根据我办了解,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第一阶段上报数据已全部上传至国家,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的质量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和《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务必于78日前完成辖区内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上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数据处理质量核查应重点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复录、比对、审核等内容进行核查。软件和制度必须进行升级(目前软件为V2.3.1版本,制度为4.1版本)。

  三、如核查中确认数据处理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则该地区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要求复录率必须达到100%,数据比对之后必须全部确认,数据审核出的应改正逻辑错误必须修改。

  四、各地务于711日前将经市(州)级普查办质量核查并修改完善的数据库重新上报我办。

 

 

 

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发布人: 环保局 )
 
     
 
 
  来  源: 吉林省政协
发布时间: 2008-07-02 10:41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环保局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