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文件
吉普查办[2008]12号
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普查办:
为做好我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普查办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凡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四、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五、各地普查办要加强对本地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按省里统一要求只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各地区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附件:各地区区域代码表
附件:各地区区域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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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区域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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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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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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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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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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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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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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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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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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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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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 |
24 |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普查 档案管理 通知
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发布人:
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