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生态良好区域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推动自然保护区良性、科学、有序的发展,我局决定对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自然保护区机构的建立与设置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是否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概况及经费执行等情况。

  2、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法资源开发活动。

  3、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4、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力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旅游活动是否违背自然保护区有关要求。

  5、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检查方法

  (一)各自然保护区组织自查。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首先进行自查。5月15日前县(市)级自然保护区自查书面汇报材料和附表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环保局;省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查书面汇报材料和附表上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所在地环保局。

  (二)属地环保部门组织联合检查。按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各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7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局,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省环保局组织联合抽检。省局将会同省监察厅及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抽检。专项执法检查与自然保护区有效性评估相结合,优秀的予以表彰,管理不善的、不合格的、失去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向政府批准部门申请降级或取消。

  三、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环保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各自然保护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一是书面文字材料。包括:检查内容说明;保护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区旅游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详细情况;重点案件移交情况;管理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等。

  二是填写表格。各自然保护区自查填报附表一和附表二,各环保部门的专项执法检查填报表二,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是所有上报的材料均需纸质和电子版。

  二○○八年四月一日

(发布人: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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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6-13 09:0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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