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办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首先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然后委托评价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书)》。

2、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持《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书)》各三份到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州环保局进行初审。

3、《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书)》经市、州环保局初审同意后报省环保局进行复审。省环保局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书)》进行评审,并到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4、省环保局接到废物进口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的并告知理由。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单位限期补交材料,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请。

5、经省环保局复审同意后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书)》,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6、再次进口废物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已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等情况的资料。

7、已经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进口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作废,仍需进口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8、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必须每季度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报省环保局。

负责部门:吉林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处长:孙伟义

联系电话:0431-271319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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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6-05 10:22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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