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吉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程序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考察报告、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或图片集,同时抄送省环保局。如拟建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跨越市、州、县境,需经有关市、州、县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审批程序 省环保局接到省政府批转文件后,负责初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后,由省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联系电话:0431-890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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