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深化环保专项行动,促进污染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前,我省先期组织环保系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切实解决我省当前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做到先期发现,先期处理,争取主动。第二阶段,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的部署,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吉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吉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特制定吉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杜绝超标排污企业存在,杜绝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抓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完成。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对造纸、糠醛等重点行业的集中整治。
1.巩固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专项整治成果。各地要按照2007年国家关于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有关精神,对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逐户落实措施要求,坚决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出现反弹。
2.全面清理整顿糠醛企业。对全省糠醛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经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3.加强对粮食深加工、屠宰、酿造、水泥、钢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及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涉及减排任务企业,松花江、辽河流域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已建成但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高限处罚。
4.加大对全省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造纸、酒精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责令取缔关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二)继续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项整治。
各地要在巩固近几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再次进行全面清查,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全面严格复查,对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产或关闭。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要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全面开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环境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
各地要对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掌握入区企业的基本情况,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予以全面纠正。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准排污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
(四)开展排污费稽查专项行动。
各市州要按照《吉林省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稽查内容和重点,对本辖区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重点稽查单位。各地要对清查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催缴、实施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仍不缴纳排污费的,省局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直接做出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并强制征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认清形势,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要针对各项重点工作,定期研究,通报情况,集中解决存在的问题,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各地要将拒不执行环保法规、长期违法排污、群众反复投诉却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实行挂牌督办。要明确挂牌督办需解决的环境问题和整改时限。省局将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对环境问题突出,自查不力的地区将实行区域限批。
(三)加大督查力度。
省局将派出督查组同各地一起开展工作,对各项重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
(四)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不接受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拒不执行停业或关闭决定而继续生产的,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虽建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严重破坏环境,涉及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效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制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对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应予关停而未下达关停决定,下达关停决定而没有执行到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舆论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全省2008年第一阶段环保专项行动要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按照省局《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集中力量对各项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自查自纠的环境违法问题,省局视具体情况将从轻或不予处理。在省局督查检查、明查暗访过程中,查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分别于3月、4月、5月25日前,向省局报送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第一阶段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发布人: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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