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沙碱地治理优惠政策  
 

  吉林省政府日前做出进一步加强防治沙碱工作决定,要求有沙碱地的15个县、市实行政府责任制和土地沙碱化责任追究制,并将防治沙碱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碱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吉林将力争到2010年,使严重沙化、盐碱化土地得到治理,沙碱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吉林省政府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碱化土地和“三化”草地,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并依法严厉打击在沙碱区滥垦、滥牧、滥砍、滥挖、滥用水资源等破坏活动。对私开滥垦、破坏植被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在防治沙碱优惠政策上,吉林省政府规定,实行“谁治理、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使用国有沙碱化土地造林防治沙碱的,其土地使用权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继承和流转。对在重度盐碱地,流动、半流动沙丘等难利用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可以优先给予技术、物质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以及对防治沙碱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发布人: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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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8-25 09:0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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