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验收办法》的部署和要求,在对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试点单位深入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基础上,自10月起,省环境监察总队严格对照《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评估表》的各项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我总结和评估,查缺补漏,客观自评,基本达到了此次验收的标准。
同时,总队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对3个试点单位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验收。验收组采用听取汇报,查看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制度建立情况和稽查案卷归档情况等形式,共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案卷19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案卷22份,对各试点单位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打分,最终3个试点单位均达到考核标准,通过了此次验收。
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以此次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查找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上级《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要求,逐步推进了我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省厅修改拟定了《吉林省环保厅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和《吉林省环保厅环境违法问题调查询问笔录》。长春市探索建立了“末位稽查制度”,对监管不到位的“末位”县区环保局,作为下一个月稽查的重点区域。吉林市出台了《〈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制作规范(试行)》和《吉林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试行)》。松原市制定了《松原市环保局稽查工作制度》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