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省环保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行风建设,树立环保队伍优良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1.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滥发许可证、收费、罚款和处罚;
2.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不准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环评单位、施工队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4.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系统内组织的各类评审会、验收会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审会、验收会,不准收取咨询费、评审费和专家费;
5.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社会团体性组织,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
6.不准在评价、评估、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7.不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管理或者服务对象的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9.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10.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11.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参加任何不合规定的娱乐活动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3.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接受色情服务。
14.不准有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