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管理,促进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工作职责,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更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要求
绩效评估的对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开展省直环保系统绩效评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引导和激励干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型机关建设。
绩效评估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优化行政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二、评估原则、内容与指标
开展环保系统绩效评估工作,应围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总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处室、单位职责,注重工作实效,推动全省环保工作。
(一)坚持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的原则。通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促进落实的原则。通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苦干实干,狠抓落实,推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真实地反映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树立正确的机关工作理念,培育踏实工作、不图虚名的工作作风。
(四)坚持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行政问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行政问责,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省局年度重点工作;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三定方案”确定职能的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绩效评估基础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与分值是:
(一)省局年度重点工作(65分);
(二)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工作(20分);
(三)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5分)。
其中:年度局重点工作60分,配合工作5分,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工作20分;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5分;未承担局年度重点工作的部门,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工作80分,配合工作5分,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15分;各部门要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
三、评估方式方法
绩效评估实行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互补,横向评估与纵向评估结合的办法。
(一)评估方式。
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跟踪评估与察访核实相结合。
1.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由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根据年度确定的绩效评估内容和评估计划进行评估;定性评估由省局主管领导评估,机关处室互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互评。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两项按照一定权重累加后,即绩效评估总分。
2.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价。领导评估由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对各处室、各单位做出不同等次的评价意见;群众评价采取向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对处室、各直属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议。
3.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被评估的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每季度对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确保绩效计划的顺利实施;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年末组织评估人员,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年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和统计的相关数据,形成年度评估意见,由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确定评估等次。
4.跟踪评估与察访核实。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评估的各处室、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地考察、专项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完成绩效评估指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进行核实,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二)评分办法。
1.加分减分。根据承担省局重点工作项目的多少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分减分。
(1)加分。对工作有创新、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在年终评估所得总分中加1至5分。
(2)减分。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拖延时限,在总分中扣减1至2分;不能完成绩效评估项目分解指标任务的,按每项所赋的分值扣分。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视情节在年终评估所得总分中扣减5至10分。
2.权重计算。绩效评估采取按基础分分别计算权重的办法,社会评价占年终评估总分的20%,领导评估和跟踪评估各占年终评估总分的10%。
(三)确定等次。
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90分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80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估得分高于总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评估得分低于总分60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绩效评估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内容。
省局年度重点工作评估内容,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省局局长办公会确定;部门“三定方案”的职能工作评估内容,由省局各处室按“三定方案”提出,报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评估内容,由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确定。被评估的处室、直属单位要对本部门承担的绩效评估内容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具体负责人(见附件4),落实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并经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汇总后,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作为本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二)自我评估。
被评估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半年评估。
上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评估的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对绩效评估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半年评估总结报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跟踪评估。
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特别是2008年重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及时对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责成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
(五)年终评估。
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年终组织评估人员,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全面掌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六)结果反馈。
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跟踪评估情况和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向被评估部门进行反馈,指出不足,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将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确定的年终省局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结果向全局公布。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相结合。
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处长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与行政奖励相结合。
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要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三)与行政问责相结合。
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处室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同时对该处室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直属单位评估结果将与年度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挂钩。
六、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省环保局机关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工作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各位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主任,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办公室主要领导任委员。省局机关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评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省局纪检组长任主任,人事处长任副主任。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派出一名联络员,随时参加省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绩效评估工作。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人: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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