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环函〔2011〕159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工作的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结合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实际状况,我厅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划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加强噪声污染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此项工作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定》(吉环办字〔2011〕61号),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省环境保护厅为此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导则或规定;组织技术培训;组织对各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进行技术审核论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区划 函
抄送:各市(州)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