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源普查相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生活源普查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生活源普查对象

  1)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和机动车;

  2)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

(发布人: 环保局 )
 
     
 
 
  来  源: 吉林省污染源普查办
发布时间: 2007-12-25 16:19 字体显示:
  发 布 人: 环保局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返回首页